北京市發布執行2016年概算定額編制工程設計概算的第一次調整系數
發布時間:
2021-09-15 00:00
來源:
新華網
為加強我市概算定額的動態管理,合理確定概算投資,根據《關于執行2016年〈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——概算定額〉有關規定的通知》(京建法〔2016〕20號)的規定,結合我市市場價格變化情況,我委制定了《關于發布2016年〈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——概算定額〉第一次調整系數的通知》(京建發〔2019〕330號)(以下簡稱“《通知》”)。
2016年《概算定額》于2016年11月28日頒發,2017年3月1日起實施,定額編制期價格為2016年5月的市場價格,包括以“元”為單位的其他材料費、攤銷材料費、租賃材料費、其他機具費和機械費等。在該定額近三年的執行過程中,我委對涉及的零星材料、輔助材料、小型機械、生產工具等市場價格變化情況的開展不定期跟蹤測算分析,并參考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全國工業生產者出廠價格指數變化情況,上述材料和機械的市場價格一直趨于平穩,年度變化幅度較小,對建筑安裝工程費的影響微乎其微。另外,借鑒我市2004年概算定額在2005至2017年的使用期內,共發布了四次調整系數,平均每三年調整一次的習慣做法,我處自今年5月開始,及時開展了2016年《概算定額》的調整系數測算調整工作。
《通知》規定,工程設計概算的“調整費用”應按2016年概算定額計算的以“元”為單位的其他材料費、攤銷材料費、租賃材料費、其他機具費和機械費之和為基數,乘以《通知》中相應的調整系數計取。
《通知》自2019年8月1日(含)起,編制工程設計概算按本通知所列調整系數執行,2019年8月1日以前已批準的工程設計概算不再進行調整。